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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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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
    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並完成下列求職準備項目之一,得於
    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至少完成下列一種職業心理測驗:
      1.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探索。
      2.工作氣質。
      3.求職端工作風格。
(二)於本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臺「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專區」至少完
      成一門數位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