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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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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年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區申領第一次尋職津貼二千元;逾期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本計畫之青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上
    傳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為自檢附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其
    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