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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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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
    二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一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線
    上諮詢平臺之相關服務。
    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就業輔導服務之紀錄;逾期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