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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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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領第四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