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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肆、場地施工原則
一、容器放置場所施工
(一)儲存設備應按照設計施工及管理。
(二)容器勿放置在有因車輛等衝擊之虞場所。但已設有堅固防護措施及
      採取防止車輛衝擊等處置者不在此限。容器放置場所的寬度,應考
      量容器搬移、安裝、拆卸,及能安全且有效率進行。
(三)放置內容積 20 公升以上容器之場所,應避開煙火,若在距離煙火
      2 公尺以內,應採取阻斷煙火的措施,且置於通風良好之戶外。
(四)容器應經常保持在 40°C 以下溫度。
(五)容器(含裙板部)應採取防止濕氣、水滴等導致腐蝕的之措施。
(六)容器應採取防止因滾落、翻倒等受到衝擊及閥等受損之措施。
二、氣體串接裝置等施工
(一)氣體串接裝置、高壓配管之施工,應按照設計規格,考量容器操作
      、維護管理等之容易度再施工。
(二)氣化器之設置,應確認設置場所,施工前考量注意事項。
(三)若欲設置調整器,施工時應避免受到凍結影響。
(四)撓管應採避免扭擰、鬆陷、極度折曲、接續部洩漏方式設置。
(五)微電腦流量計之設置,應固定在查表、更換等易於維護管理,且不
      會振動的位置。
(六)防止氣體噴洩裝置應設置在能正常作動之位置。
(七)地震自動氣體遮斷器之感震部,應設置在不會受到車輛等之震動、
      衝擊影響位置。
(八)氣體漏洩警報及遮斷裝置之遮斷閥,應設置在適合其消費設備位置
      。
(九)氣體漏洩檢知裝置應正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