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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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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及期程規劃
(一)試辦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可
      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二)112 年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以委託
      或補助民間團體方式,設置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府轄內營運 1
      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 40 人之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
      務據點(以下簡稱協作模式據點),每 1  協作模式據點置 1  名
      就業服務員,以開發適合精神障礙者就業之服務及社區支持模式。
(三)113 年由本署所屬 5  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補助轄內地方政府,
      以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方式,設置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府轄內營
      運 1  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 40 人之協作模式據點,
      每 1  協作模式據點置 1  名就業服務員,試辦本計畫。
(四)由本署或分署邀集專家學者、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獲委辦或補助
      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組成工作小組,透過定期訪視及
      召開研商會議等方式,協助建構符合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服務及社區
      支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