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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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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試辦計畫規劃、訂定、修正、解釋、協調及成效評估檢討。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
      3.112 年成立並邀集工作小組成員,推動本試辦計畫。
(二)分署(113 年起):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報本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成立並邀集工作小組成員,推動本試辦計畫及成效評估檢討。
(三)地方政府:
      1.研訂服務計畫或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民間團體申請之計畫。
      2.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3.參與工作小組並安排實地訪視。
      4.與專案單位共同建構適合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服務模式、服務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