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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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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置於協作模式據點 1  名就業服務員人事費,其薪資比照支持
      性就業服務員以「業務輔導員」第 5  級薪資標準補助。
(二)為鼓勵地方政府參與試辦計畫,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費之
      補助標準以本署或分署核定本試辦計畫總經費之 15% 為上限,並
      可於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費補助標準額度內,補助人事費用,聘請辦
      理此試辦計畫相關業務之人員,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概算
      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以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業務促進員」職級編
      列。
(三)其餘補助項目及標準比照「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
      業服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