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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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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之就業服務員及專案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以夥伴關係及個別化之精神協助據點之精神障礙個案就業,並與其
      共同討論及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
(二)可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單位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轉介個案,經協作模式據點開案評估確認個案有意願參與協作模式
      據點之服務,再由就業服務員提供服務。
(三)精神障礙個案倘有使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或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相關資源之需求及意願,由就業服務員陪同個案洽詢及連結相關
      資源。
(四)開發並辦理適合精神障礙個案需求之就業前準備或強化穩定就業相
      關團體、座談或方案,並可邀請已成功進入職場之精神障礙個案,
      分享其經驗或協同帶領團體等相關活動。
(五)連結或開發各項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機會。
(六)推介就業後持續提供至少 6  個月之追蹤關懷,可邀請合適之精神
      障礙者個案共同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予就業未達 6  個月或有
      需求之精神障礙個案;個案推介就業未達 6  個月離職須進行後續
      追蹤、依個案意願提供就業服務,並建立相關紀錄。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
      資源以排除就業障礙。
(八)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於工作小組中提出或另邀請
      專家學者、社會福利、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
      ,溝通網絡合作及精神障礙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九)與精神障礙個案共同紀錄就業服務情形,就業服務員須依紀錄內容
      登錄於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訊管理系統。
(十)每季提供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一)提出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與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評估機
        制及相關政策建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