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預期效益
(一)補助至少 7 個地方政府及 9 個協作模式據點進行試辦計畫。
(二)每位就業服務員年度服務績效(按補助或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如
下:
1.討論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之人數至少 18 人。
2.參與就業前準備課程或方案至少 12 人
3.參與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至少 6 人,其績效計算包含參與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過渡性就業職缺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
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工作之人
數。
4.至少協助 3 人就業,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工作 1 日以上,並
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推介至 5 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
業得以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打卡單
、簽到表等作為就業事實證明。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
有實際就業事實者。
5.考量本計畫尚屬試辦階段,倘專案單位未能達到上開績效,得以
檢附辦理情形及分析原因,提供給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衡酌免予
減扣補助或委辦經費。
(三)開發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及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及評估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