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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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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期效益
(一)補助至少 7  個地方政府及 9  個協作模式據點進行試辦計畫。
(二)每位就業服務員年度服務績效(按補助或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如
      下:
      1.討論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之人數至少 18 人。
      2.參與就業前準備課程或方案至少 12 人
      3.參與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至少 6  人,其績效計算包含參與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過渡性就業職缺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
        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工作之人
        數。
      4.至少協助 3  人就業,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工作 1  日以上,並
        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推介至 5  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
        業得以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打卡單
        、簽到表等作為就業事實證明。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
        有實際就業事實者。
      5.考量本計畫尚屬試辦階段,倘專案單位未能達到上開績效,得以
        檢附辦理情形及分析原因,提供給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衡酌免予
        減扣補助或委辦經費。
(三)開發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及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及評估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