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所稱精神障礙者,指年滿 15 歲以上有就業需求及意願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 智功能,且「ICD 診斷」欄位之代碼為【12】。 (二)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