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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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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如下: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三)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間團體。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
(二)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之服務對象包括精神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