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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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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預期績效如下:
(一)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所核定之績效指標,協助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之精神障礙者,就業人數 111  年達 4,000  人;112 年達
      4,055 人;113 年達 4,115  人;114 年達 4,180  人,並輔導其
      就業。
(二)辦理分區聯繫會議、個案研討或工作坊,每年至少 5  場次。
(三)辦理雇主座談會或成功進用精神障礙者經驗分享會,每年至少 5
      場次。
(四)開發友善廠商每年至少 100  家,輔導其中至少 40 家申請參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