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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9
九、分署為開發友善廠商,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運用主動拜訪、雇主座談會及成功案例經驗分享等,積極開拓友善
      廠商。
(二)宣導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如僱用獎助措施等,鼓勵雇主僱用精神障礙
      者。
(三)推薦表揚提供精神障礙者工作機會之友善廠商,形塑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