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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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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作業之流程及方式如下:
(一)由查核單位每年安排實地查核,並由職安署通知受查核之顧問機構
      。
(二)顧問機構於接獲查核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填具查核書面文件清
      單(如附件一)並檢附佐證資料,函送職安署,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
(三)由職安署派員會同查核單位之人員,前往顧問機構登記之營業處所
      進行實地查核,並依查核項目(如附件二)進行評分。
(四)顧問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陪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且不
      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行為干擾、妨礙查核之進行。
(五)查核作業完成後,由查核單位製作查核報告送職安署。
    顧問機構因故未能依前項通知之查核日期接受實地查核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查核單位申請更改查核日期,並副知
    職安署;其更改之日期不得逾原通知查核日期次日起算三十日,並以
    一次為限。
    顧問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本部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
    本部為審查第一項第五款之查核報告,得請查核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
    召開會議提供意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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