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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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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對於顧問機構之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於職安署或指定網站,提供雇主委託顧問機構實施勞工健康服
      務之參考。
(二)查核結果等級為優等者,免列為次一年度之查核對象。
(三)作為職安署依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核付事業單位補
      助經費標準之參考。
(四)作為辦理顧問機構認可之審酌資料。
(五)有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五
      款及本規則規定處分外,並列為加強查核之對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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