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為所 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手續,其勞工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 災害,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 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前項罰鍰,受處罰對象應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未依 限繳納,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