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3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為所
    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手續,其勞工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
    災害,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
    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前項罰鍰,受處罰對象應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未依
    限繳納,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