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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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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以其他
      方式寄送者,應附寄件日之相關證明),將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
      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佐證資料一式十份、無
      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參選人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一)及參選全國
      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如附件二)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
      達本部辦理選拔作業。
(二)推薦單位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規格不符,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推薦單位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四)本部收受推薦單位依第一款規定檢具之文件後,不予退還,推薦單
      位有留存必要者,應自行備份留存。
(五)本部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組成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會
      ,其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
      當選名單並應依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會決議結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