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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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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所定資格,且無前點所定情形者,得主動申請或
    由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洽詢意願後推薦遴選為勞
    教人員。
    申請者或推薦者得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掛號郵寄方式,檢附申請表或推
    薦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及佐證資料,送本部審查。
    前項所定網路傳輸之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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