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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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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勞教人員登錄: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得登錄為勞教人員,並公告於全民
      勞教 e  網所設置之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人才
      資料庫),以提供查詢。
(二)勞教人員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填寫第六
      點第二項所定申請表或推薦表及檢附佐證資料,重新申請及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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