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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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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訓
    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及訓練時數計算,補助額
    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四百八十小時以下之訓練時數: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倘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
      比例核算之。
(二)超過四百八十小時之訓練時數: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新
      臺幣四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倘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
      核算之。
(三)每一工作崗位之補助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四)當月同時包括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時數,補助額度按比例分別計
      算後予以加總。
(五)訓練單位未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或投保級距未符規定者,違反規定期間之訓
      練時數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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