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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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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二)。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或職場導師名冊時,應於
      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
      面方式通知分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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