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二)。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或職場導師名冊時,應於 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 面方式通知分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