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分署得會同相關機關派 員實地查核(附表三)、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必要時並得查對 相關資料。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