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參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於結訓學年度畢業並以全時工作留任訓 練單位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 內,有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 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 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