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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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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訓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自行或透過大專校院行文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附表六)。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參訓學員有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予
      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
      限期返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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