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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17
十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
      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七)。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八)。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九)。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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