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 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七)。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八)。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九)。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