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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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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三)本計畫之經費預算調控。
(四)網站及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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