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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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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前項第二款計畫之範圍,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訓練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
    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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