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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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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訓練單位先
    行聘僱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並依職缺所需知
    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本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中階以上技術
    層級,其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
      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師親
      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提供各
      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第一項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
    最長三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其課程期間得採一般型實習,訓練單位
    與學員間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
    作實施辦法規定,由訓練單位與大專校院自行約定辦理,惟不得涉及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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