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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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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其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資料,應
    依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單位,應於預定開訓日二個月前,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主要辦訓所在地分署申請辦理本計畫:
(一)工作崗位訓練計畫申請書(附表一),應載明訓練單位基本資料、
      訓練崗位需求、職場導師名冊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實施方式等事項
      。
(二)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
      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
      數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分署應
    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