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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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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作業:由分署針對訓練單位資格、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
      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作業:
      1.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複審項目包括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期間勞動權益、訓
        練崗位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訓練預期效益及二年內曾
        有放棄或終止計畫情形等。
      3.複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由分署核定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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