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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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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協調、督導、辦理方式、檢討及其
        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理事項。
      2.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
      3.彙整執行績效。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執行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受理轉介並提供轄內經銷商就業服務。
      2.視需要規劃辦理屆期經銷商就業協助措施。
      3.其他執行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協辦單位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1.評估經銷商就業需求(附件)。
      2.轉介經銷商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附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1.點次變更。
2.依財政部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庫字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九○○號徵求本國
  銀行擔任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略以:「發行機構於發行期間,應提供新臺幣五億
  五千萬元以上用於經銷商之照顧。」,及依據財政部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召開之公
  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協助經銷商為勞動部(以
  下簡稱本部)本職,且是日與會單位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彩公司,
  為財政部委託之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委託辦理公益彩券業務之公
  司)具有協助經銷商就轉業之責,本部則受理該公司轉介及提供相關就業服務,故
  依上開決議刪除由本部主動協助經銷商就業之相關規劃措施及績效彙整等,刪除現
  行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酌修同款第一目文字,相關目次隨同調整;刪除
  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有關擬定就業計畫、設置單一窗口、辦理需求調查、提報成
  果、主動提供就業資源與輔導津貼發放等相關規定。爰依據上開兩次會議決議將台
  彩公司列為協辦單位。
3.另本署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召開「輔導第四屆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
  業計畫」修正計畫研商會議,邀請台彩公司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會,經會議溝通
  及確認由台彩公司負責提供未續任及具就業需求之經銷商名冊,並將名單轉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第五屆因故未續任經銷商如有就業需求者亦同,爰增
  列第三款,將台彩公司列為協辦單位,另補充轉介流程圖。
《附件修正說明》
1.修正本附件。
2.輔導對象擴及中途因故退出之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經銷商,爰修正計畫名稱,刪
  除第四屆文字。另調查經銷商就業需求時,為免去個資疑慮,爰刪除原附件第二點
  至第五點、第七點,僅留聯繫電話、地址,並修正下方文字,於此問卷中調查填答
  者給予個資之意願。
《附圖新增說明》
1.本附圖新增。
2.本計畫調整作法,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刪除輔導津貼發放相關規定及增加轉介
  服務,由台彩公司負責提供未續任及具就業需求之經銷商名冊,並將名單轉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爰新增本附圖說明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