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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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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1.點次變更。
2.配合本計畫執行方式調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無須設置單一窗口及主動提供就業服
  務,調整緣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爰刪除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擬定計畫主動提
  供經銷商服務之各項經費編列項目規定。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理台彩公司轉介
  提供服務過程仍得視需要編列經費執行,相關經費運用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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