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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6
六、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屆期經銷商就業協助措施,得向所在地
    之本署所屬分署申請經費補助。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1.點次變更。
2.對於未續任電腦型經銷商,公立就業服務仍受理台彩公司轉介具就業需求之經銷商
  ,得提供渠等相關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資訊,爰增訂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
  需要得向分署申請經費之規定,相關申請程序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
  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