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 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 次,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 之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次數仍不得低於每月給 付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