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範圍 (一)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 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 位向前調整。 (二)本指導原則生效前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早於前款所定期日,應從 其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延後。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訪查推動,輔導事業單位依下表所定期程 ,逐年向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