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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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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法第 24 條、第 39 條及第 40 條規定發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之給付
(一)約定單一工資給付日者,應於工作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
      併當月份工資發給。
(二)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另定工資計算週期者,給付之次數仍不得低
      於每月給付 1  次,且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內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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