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法第 24 條、第 39 條及第 40 條規定發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之給付 (一)約定單一工資給付日者,應於工作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 併當月份工資發給。 (二)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另定工資計算週期者,給付之次數仍不得低 於每月給付 1 次,且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