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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群組進用身心障礙者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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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分工: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3.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4.委託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工作事項。
      5.提供私立未足額義務機關(構)名單。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執行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及僱
      用獎助措施等就業促進工具。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配合執行單位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包含進用前諮詢,含工作重
        組等職務調整策略。
      2.協助執行單位輔導個案轉銜,提供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
(四)執行單位:
      1.研訂服務計畫,提供個案就業服務。
      2.配合本署督導、查核及執行委託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