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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群組進用身心障礙者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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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單位工作事項:
(一)規劃辦理雇主說明會:增進事業單位瞭解身心障礙者特性、需求、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協助措施。
(二)開發群組就業職缺及提供雇主服務:
      1.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職務分析,找出適合群組工作之職缺。
      2.一組群組就業至少安置三個個案於同一場域,並須於第一名個案
        就業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其餘職缺之個案安置。
      3.協助事業單位熟悉聘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規、措施及資源。
      4.視需求協助連結就業促進工具及完成相關行政作業: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基
          本工資)與事業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津貼金額百分之三十
          ),最長六個月。
     (2)僱用獎助:補助民營事業單位,依受僱個案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三)媒合個案參與群組就業:
      1.個案來源:包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窗口、庇
        護工場轉銜、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發,並應
        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密切合作,找出合適之個案。
      2.開案晤談: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
        作史及接受訓練、合格證照、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及工作態
        度,經評估後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全國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必要時得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共
        同評估。
      3.提供就業前準備:激發個案就業動機及意願,提升求職及就業自
        信。
      4.媒合推介就業:依人境適配理念,比較個案特質、就業需求及事
        業單位提供之職缺特性,進行適性評估及媒合。
      5.推介就業後持續提供職場輔導:
     (1)協助事業單位熟悉身心障礙員工特質,提供督導身心障礙員工
          之建議。
     (2)提供個案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協助
          穩定就業。
     (3)視個案需求結合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
          相關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四)建立自然支持系統:
      1.協助事業單位辦理企業內訓、職場融合活動、認識身心障礙者相
        關課程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2.提升事業單位回應身心障礙員工職場問題之能力,如就個案焦慮
        情緒,協調職場同事建立即時鼓勵系統;就個案挫折、壓力情緒
        ,協調特定同事協助紓解;就個案請假、排班問題,建立固定窗
        口與協調簡易流程;建立個案遇到問題時之回報或求助機制等。
      3.協助事業單位建立運用員工協助方案之機制。
(五)每半年評估個案工作情形,倘已具獨立工作能力者,與事業單位討
      論轉任其他職缺之可行性。
(六)群組就業之個案因故未能持續就業者,就業服務員應於一個月內遞
      補其他個案使用該職缺。
(七)退出本計畫之個案或本計畫結束後之個案,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提
      供服務,如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等,以協助穩定就業。
(八)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
      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九)定期提供本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試辦期滿,提出強化群組就業推動策略及有效作法之報告,至少包
      含服務流程、跨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職務再設計專
      案單位等)合作機制、職場輔導時數、結案標準、就業服務員退場
      時間等事項,及協助事業單位以群組就業進用身心障礙者與解決進
      用疑慮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