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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行政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國內外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
(五)國內外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前項申請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應以單一合作對象為限,如有其他
    參與單位應於計畫中詳細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