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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方式,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經費分攤合作:合作對象或本所以經費分攤方式共同執行合作研究
      計畫。
(二)專屬性技術或軟硬體設備合作:合作對象或本所以提供專有研發技
      術或軟硬體設備之方式,共同執行合作研究計畫。
(三)專屬性資料或數據合作:合作對象或本所以提供專屬性資料或數據
      之方式,共同執行合作研究計畫。但合作對象提出之專屬性資料或
      數據不得包括已發表之報告、已出版之圖書或刊物。
    前項第一款所定經費分擔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作對象提出之經費分擔,未編列行政管理費者,合作對象應配合
      分攤之經費不得低於該合作研究計畫總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合作對象提出之經費分擔,有編列行政管理費者,合作對象應配合
      分攤之經費不得低於該合作研究計畫總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且編列之行政管理費以總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