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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受理合作對象提出齊備文件之合作研究計畫次日起十日內,執行
    該合作研究計畫之業務單位,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初審,並提出具體意
    見以供審議:
(一)合作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合作對象之合作方式。
(三)合作對象關於合作研究計畫之應配合事項。
(四)其他與合作研究計畫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