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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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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為審查執行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前往
    實地查核經費及執行狀況;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所除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外,本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