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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留存執行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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