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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討會及競賽:
      編列標準除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
      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外,以下列項目為限:
      1.印刷文宣(論文集、海報及大會手冊)。
      2.餐飲費。
      3.雜支。
      4.國外講者生活費、交通費、演講費。
      5.國內講者交通費、演講費。
      6.場地租用費。
(二)合作研究計畫: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科技研究發展
      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預算編列基準表辦理。但不得編列儀器、設備
      等資本門之購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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