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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不得重複申請之限制:
(一)執行單位以相同計畫同時申請或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者(包括參與
      其他同時申請或已執行之計畫),應予敘明;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
      重複申請補助。
(二)重複支領政府補助者,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繳回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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