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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審查作業原則:
(一)研討會及競賽之審查如下:
      1.以計畫辦理目的、預期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為主要審查
        重點,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2.前目之審查於必要時由本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
        關代表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
      3.前目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4.依第六點第二款檢附相關文件,填寫如有缺漏或文件不齊備者,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二)合作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合作要點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之迴避,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四)審查結果:實際獲補助金額及項目由本所核定後發函通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