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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慰問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慰問金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