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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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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初尋青年,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
      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各項社會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初尋青年,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九十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上傳前項各款文件,於本計
      畫專區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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