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初尋青年,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 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各項社會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初尋青年,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九十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上傳前項各款文件,於本計 畫專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