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初尋青年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就業,且就業逾十四日未滿三十日,因
非自願離職,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計畫規定申
請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
初尋青年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日內就業,且就業逾十四日未滿
三十日,因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
,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初尋青年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就業,且
就業逾十四日未滿三十日,因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再轉職就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業
獎勵。
初尋青年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就業,且就業逾三十日,且未滿九十日
或一百八十日,因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
職就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下列獎勵之一:
(一)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業獎勵。
(二)前點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就業獎勵。
初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並持有相關證明
文件者,依前四項規定申請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以一次為限。
前項初尋青年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工作所
在地分署。